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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姚宗凯与杨宇波、方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宗凯,杨宇波,方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994号原告:姚宗凯,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钇宏,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宇波,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方美,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姚宗凯与被告杨宇波、方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姚宗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宗凯撤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已减半),由姚宗凯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