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某、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56号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被申请人:曹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刘某诉被申请人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曹某驾驶的商丘四轮08580号吉利牌电动四轮车一辆,并已提供保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为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曹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商丘-四轮08580号吉利牌电动四轮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刘某提供的担保财产豫N×××××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月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