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军华与被执行人白水县西固镇新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华,白水县西固镇新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31号申请人刘军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西固镇新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刘军华与被执行人白水县西固镇新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白劳仲案字(2016)18号裁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3137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清付了案件款31378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用。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白劳仲案字(2016)1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贵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