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729号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L-2号。法定代表人:金友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南大街398号。负责人:李志岭,职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静,该行员工。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1175.5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