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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基愿与陈甲、王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基愿,陈甲,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基愿,男,193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甲,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2013年2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理人:陈甲(系陈某某之父),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陈某某之母),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述三名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南,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基愿因与被申请人陈甲、王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6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吴基愿因与陈甲、王某某、陈某某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吴基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基愿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珏审判员 张庚志审判员 李江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