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陈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刑初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66168635-3。诉讼代表人除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长助理。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甲),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现住益阳市罗马国际大酒店。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9月20日由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月28日由该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20日取保候审。辩护人齐鑫,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文静担任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除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齐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感谢马某(另案处理)对其经营的被告单位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酒店建设、房产权证、土地权证的办理等方面给予关照,两次送给马某人民币2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春节前,陈某某在马某家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2012年2月份,马某在温州考察期间,陈某某在马某入住的宾馆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2014年6月份,马某退还了人民币20万元给陈某某。2015年12月22日,陈某某在新化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25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胡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湖南省纪委决定对马某开展调查请示报告批示单资料、罗马国际大酒店工商注册资料、会议纪要资料、罗马国际大酒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资料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系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主要是为了盘活益阳当地经济及改造当地烂尾楼,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对行贿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但认为因行贿获得不当利益中的税费问题,应当属于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属于法院应当追缴的范畴。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于2007年6月7日成立,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2号,法人代表陈某某,注册资本人民币二千万元,经营范围为酒店投资及管理、宾馆、酒吧及大型餐饮等,组织机构代码:66168635-3。2007年,陈某某应黄某某之邀,投资购买益阳华美城市房地产公司的华美大厦,并投资成立了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在筹备成立罗马国际大酒店期间,陈某某多次向时任益阳市市委书记的马某汇报酒店成立期间的房产权证、国土证过户及税费减免及酒店前坪广场建设问题,并在未足额邀纳相关契税的情况下,违规办理了国土、房产权证的过户手续。为感谢马某对罗马国际大酒店的优惠政策及办理两证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陈某某分两次向马某行贿共计2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春节前,为了感谢马某对罗马国际大酒店给予的优惠政策及办理两证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陈某某以拜年为由在马某家送给马某人民币1万元;2、2012年2月份,为感谢马某在罗马国际大酒店办理国土、房产权证过户手续给予的帮助,陈某某邀请马某到温州考察,并在浙江温州华侨大酒店马某房间内,送给马某人民币20万元。2014年6月份,马某退还了人民币20万元给陈某某。2015年12月22日,陈某某在新化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2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书证1)、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本案指定管辖,由本院审理;2)、请示报告批示单、郴检公二刑诉[2016]1号起诉书、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湘纪案字[2015]64号文件证明,马某被双规及提起公诉的情况;3)、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7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陈某某、黄某某、张邵东。2008年7月2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某,2009年10月26日股东变更为陈某某、张邵东。2013年3月1日股东变更为陈某某(600万)、陈某乙(1400),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注册号430900000009570,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66168635-3;4)、陈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陈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益阳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建筑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证明,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2009年12月31日办理了房产证、建筑施工许可证;2009年12月30日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8年8月18日消防设计审核通过;6)、益赫地税限缴字[2012]第1006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证明,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应纳税款2898351.11元,印花税2006年8月31日签订合同21750元;房产税2006年8月31日签订的售楼合同2505600元;土地使用税315627.81元,共计应补2898351.11元;7)、益赫地税发减批[2014]19号减免税批复证明,2014年9月3日,益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减免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258860税额;8)、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国土资料、国土使用证证明,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益阳大道2号,于2009年12月30日,按益府阅(2009)101号会议纪要精神,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土地使用面积5537.33平方米,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9)、益阳市赫山区地税局、益阳市乡镇财政管理局的函证据证明,2009年12月29日,益阳市赫山区地税局和益阳乡镇财政局至函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同意按益府阅(2009)101号《关于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执行,请先行办理囯土证和产产证,有关税收将由该局征缴;10)、益府阅(2009)101号会议纪会证明,2009年12月24日,受市长胡某某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袁某某主持召开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产杈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的协调会,会议确定了加快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土地、房产权证手续的办理进度、由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分别致函市地税局、市财政局承诺在2010年1月20日前缴纳相关税费,再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先行办理房产权证和土地权证,力争在12月31日前完成罗马国际大酒店土地、房产权证的发放工作等内容;11)、房权证朝字第001282**号证明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有20层商业用房;12)、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章程证明了该公司的具体经营模式;13)、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负债资料证明,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负债状况;14)、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借款资料证明,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借款的具体情况;15)、益府阅(2007)21号、益府阅(2009)11号、益府阅(2009)63号、益府阅(2009)101号、益府阅(2010)36、86号会议纪要证明,益阳市政府多次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其遇到的问题;16)、益办[2008]94号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通知证明,9月17日市委书记马某主持召开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协调会。市委书记马某对加快推进罗马国际大酒店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主楼房、地产证办至罗马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罗马大酒店建设后续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17)、扣押财物清单及缴款书证明,2015年12月22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了陈某某人民币25万元,并于同日上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8)、益府阅(2009)101号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诺函证明,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6日分别向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0年1月20日前缴清全部税费,其中契税170万元;19)、益阳华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华美大厦有关税收的计算证据证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4404375元;20)、湘财办[2010]21号契税征收划转工作的通知证明,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2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证明契税税率为3-5%,湖南省契税税率为4%;22)、陈某某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湖南省纪委荷花苑办案点送到新化县看守所羁押;23)、益阳罗马囯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益阳市建设局的相关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08年9月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24)、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益阳市规划局的相关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09年I2月30日办理了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马某在益阳市当市长时,陈某某与马某较为熟悉,曾多次找马某解决问题,2009年12月益阳市政府副秘长袁某某主持召集市财政、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国土局等部门领导召开了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协调会议,并形成了《益府阅(2009)101号会议纪要》,这次协调会明确加快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土地、房产权证手续的办理进度;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时,应收成交额的4%契税。当时华美大厦合同成交价是4350元,应收契税174万元。按税收征管规定,如果没有交契税是不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但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益阳市财政局承诺书于2010年1月20日前交清174万的契税,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益府阅(2009)101号文件》,市政府以文件形式要求财政部门出函,这个文件虽然和国家法律相抵,但有分管财贸的政府副秘书长袁某某的批示,且来单位办手续的是赫山区领导刘某某拿《益府阅(2009)101号文件》代表赫山区来办相关手续,他将情况向局长郭某某进行了汇报,后郭某某局长请示领导后,安排他按照政府会议纪要的要求办理手续,他即在上面签署了“请囯土局、房管局按益府阅(2009)101号文件,以及袁秘书长批示办理。并以益阳市乡镇财政管理局的名义向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出具了先行办理国土、房产证。”的意见,但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没有在承诺时间内缴纳174万元的契税。益阳市财政局和益阳市地税局对契税按省里文件精神,在2010年8月31日进行交接,但双方商量2010年8月31日以前的由财政负责,2010年9月以后由地税部门负责,罗马国际大酒店的这笔契税应由财政征收到位,没有移交地税部门;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她是陈某某的姐姐,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是弟弟陈某某的独资企业,她没有出资,工商注册上显示她出资1400万,实际上是侄女陈某丙(陈某某女儿)拥有的,她只是代陈某丙持有股份。她没有参与过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4)、证人袁某某、徐某辉、夏某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均与证人刘某某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胡某某(系现任长沙市市长)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至2011年1月26日,他任中共益阳市委副书记、市长。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以前是一栋烂尾楼,一位浙江商人买了。这酒店建设的协调工作由罗某某副市长负责。罗某某副市长和市政府的其他工作人员就罗马国际大酒店的有关情况向他汇报过。益阳市政府为解决罗马国际大酒店的一些具体问题多次召开过协调会。益府阅(2009)101号会议纪要协调会是他安排益阳市政府副秘长袁某某主持召集市财政、房管局、国土局等部门召开的,具体是解决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产权证权证办理的有关问题。在办理国土、房产证手续时,可以先办证后缴税等。按规定是不行的。但在召开这次协调会以前的一天,时任益阳市委书记马某专门就罗马囯际酒店的产权权证办理问题跟他交待过,要他对罗马酒店办理产权证的问题安排益阳市政府有关人员召开协调会议,特事特办,先把罗马国际大酒店的产权权证办好再缴纳税款。他按照马某的意思安排益阳市政府负责协调财物贸的副秘书长袁某某主持召开了这次协调会,落实马某的指示要求;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罗马国际大酒店的两证办理及税费减免等问题多次找他,请求其能帮忙协调和解决两证办理的问题,以便银行贷款,陈某某先后两次共计向其行贿21万元,其中的20万元已退还给陈某某。其证明的内容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4月他到益阳投资建设了罗马国际大酒店,为了酒店的两证及其他的税费问题,他多次找到当时的市长马某,请求益阳市给予罗马国际大酒店招商引资的相关待遇,并赠送给马某一些礼物,曾分两次送给马某人民币共计21万元,罗马国际大酒店在没有缴纳税费的情况下先办理了两证,2014年6月份,马某退还了人民币20万元给他,他收到钱后将这20万元用来还债了。因经济不景气,罗马国际大酒店经营不善,因此一直没有足额缴纳税费,但是他也没有收到税务部门的催缴通知。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具体实施单位行贿行为,应按单位行贿罪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还了财物,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并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缴被告单位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的赃款二十一万元,上缴国库。(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兰玉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