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吴吉英与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吉英,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429号原告吴吉英,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673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15288N。法定代表人黄建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吉英诉被告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吉英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吉英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0元,减半收取17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彬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忠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