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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游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游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刑初54号公诉机关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游,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01年5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5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2014年6月27日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6日被唐山市玉田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同日临时羁押于唐山市玉田县看守所,2017年1月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游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赵游伙同杜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韩某某(已判决)先后在承德县龙潭风景区、承德县满杖子大石桥村二道沟、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宽城满族自治县东冰窖后山、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冰沟等地组织二十余人以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局上赵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井某某(已判决)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其中被告人赵游在赌局上按照庄家赢款的百分之十抽成,先后获利两万七千元。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游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游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游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赵游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游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游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游具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游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游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游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赵游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关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