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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梅与孟萍、马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梅,孟萍,马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431号申请执行人:孙梅,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欣,女,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孟萍,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马安,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新沂市。孙梅与孟萍、马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孟萍、马安应于2016年9月27日前偿还孙梅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4.8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孟萍、马安负担。因孟萍、马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孟萍、马安银行存款,未查询到有存款信息;2016年12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和车辆的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和车辆信息;2016年12月12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马安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偿还申请人4.8万元,最后一期1000元于2021年1月1日偿还,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债权债务消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本案暂无法实际终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81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效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