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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执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史金花、范凯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金花,范凯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2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史金花,女性,1979年5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范凯星,男性,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史金花与范凯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查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豫1082执210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纪斗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王洪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燕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