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执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史金花、范凯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金花,范凯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2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史金花,女性,1979年5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范凯星,男性,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史金花与范凯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查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豫1082执210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纪斗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王洪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燕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