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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02执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芬芬与央吉、尼马泽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芬芬,央吉,尼马泽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502执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芬芬,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被执行人:央吉,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被执行人:尼马泽日,男,1978年3月1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芬芬与被执行人央吉、尼马泽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尼马泽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营业部的存款账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尼马泽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营业部的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索朗占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玛次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