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祖兴、周学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兴,周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刘祖兴,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周学坤,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刘祖兴与周学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