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望来与吴晓华、惠州市惠阳区南豪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望来,吴晓华,惠州市惠阳区南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王望来,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市镇龙桥路47号。被执行人:吴晓华,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六楼。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南豪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承修一路10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望来与被执行人吴晓华、惠州市惠阳区南豪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邵东执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