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银花与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花,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王银花,女,汉族,1977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执行人: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9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银花与被执行人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大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