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好帮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好帮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好帮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张风月,经理。王志宏,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聊城市聊城市东昌府区好帮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志宏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志宏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志宏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至本院。在扣留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扣留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