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罗丽梅诉被告王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梅,王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3民初35号原告罗丽梅,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委托代理人邓贤文,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486766。被告王星,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原告罗丽梅与被告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丽梅的委托代理人邓贤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丽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丈夫与王天球是朋友关系,2006年12月14日,王天球以开办辰溪县杉木溪煤矿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承诺按3分付利息。当日,原告将借款汇入王天球指定账户,王天球给原告出具30万元借据。王天球借款后第一年,王天球按约定支付了利息,自第二年起,王天球就不按月支付利息了,只到过年时支付2-3个月利息,自2010年后,就不再支付利息。因原告丈夫与王天球是朋友关系,不好向王天球催得太急,有时见面就问王天球何时偿还借款,王天球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回答原告,并答应到时本息一起结算。现王天球已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子王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证人证言、王天球的户口注销证明、王天球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12月14日,王天球以开煤矿需要资金为由在辰溪县交警队向原告提出借款,随后王天球在辰溪建设银行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30万元,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当即向王天球的银行账户转入30万元。后原告一直向王天球要求偿还该借款未得偿付。另查明,王天球因死亡于2016年9月4日户口被注销,被告王星系王天球第一顺序法定唯一继承人。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王天球出具借据向原告罗丽梅借款30000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予以给付,原告罗丽梅与王天球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后王天球应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但其一直未偿还。现王天球已故,被告王星系王天球之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在遗产处理前未作表示,但仍应作为王天球的遗产管理人,并承担以其管理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王天球向原告罗丽梅借款300000元债务的责任,故对原告罗丽梅要求被告王星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罗丽梅还要求被告王星支付借款利息,因原告无证据证明与王天球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星以王天球遗产价值为限偿还原告罗丽梅借款本金3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罗丽梅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陈莎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