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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宝清与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清,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012号原告:陈宝清,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固县。被告: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军社,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曹少刚,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陈宝清与被告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陈宝清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