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宝清与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清,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012号原告:陈宝清,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固县。被告: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军社,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曹少刚,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陈宝清与被告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陈宝清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