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丁淑清与李继霞返还财产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淑清,李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丁淑清,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海,男,汉族,系原告于淑清之子。被执行人:李纪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淑清与被执行人李纪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淑清于2015年9月21日依据生效的(2014)开民三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支付案款合计175058.4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01元、执行费2525.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纪霞的银行存款181385.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39220104000514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