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杨健泉、黄加茂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泉,黄加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健泉,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2012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加茂,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2008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明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同付某(另案处理)窜至本县文升乡,盗窃李某(男,74岁,本案被害人)家中养殖的鸡4只。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健泉伙同付某窜至本县洋溪镇,盗窃曹某(女,49岁,本案被害人)家中养殖的鸭7只。2016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伙同付某窜至本县金华镇,盗窃伍某(女,64岁,本案被害人)家中养殖的鸡3只。2016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窜至本县太兴乡,盗窃罗某(男,79岁,本案被害人)家中养殖���鸡4只。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伙同付某窜至本县太兴乡,盗窃陈某(男,77岁,本案被害人)家中养殖的鸭7只。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窜至本县潼射镇,盗窃文某(男,69岁,本案被害人)家中养殖的鸡5只。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伙同范某某(出生于2001年12月26日,另案处理)窜至本县仁和镇,盗窃杜某(女,63岁,本案被害人)家中养殖的鸡4只。以上被盗的鸡、鸭均被被告人杨健泉销赃给他人,所获赃款用于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等人共同耗用。2016年11月15日23时许,射洪县公安局民警在本县太和镇城南菜市场一宾馆内将被告人杨健泉挡获。次日凌晨2时许,射洪县公安局民警在本县太和镇车路口一宾馆内将被告人黄加茂挡获。2016年12月8日,经射洪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鸡、鸭价值人民币2751元。综上,被告人杨健泉参与盗窃作案7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751元;被告人黄加茂参与盗窃作案6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247元。2016年12月12日,射洪县公安局民警扣押被告人杨健泉红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同月13日、14日,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及付某等人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居住证明、归案说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登记表、谅解书、(2012)射洪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2012)射洪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李某、伍某、曹某、罗某、陈某、文某、杜某的陈述,案件关系人付某、范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各自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文和量刑建议意见恰当,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犯盗窃罪,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实施盗窃犯罪所涉及的犯罪对象为老年人,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在案发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被告人杨健泉、黄加茂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健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加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杨健泉红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小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文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