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北流支行、石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北流支行,石晗,黎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北流支行,住所地北流市新松路0017号。被执行人:石晗,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黎妹,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石晗、黎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晗、黎妹偿还借款128340.8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石晗、黎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晗、黎妹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晗在中国工商银行20×××15账号内存款65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黄冰武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文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