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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福男、陈伟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陈伟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572号原告:朱福男,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陈伟炎,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福男与被告陈伟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福男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财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