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福男、陈伟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陈伟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572号原告:朱福男,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陈伟炎,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福男与被告陈伟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福男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财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