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艳东与陈佃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艳东,陈佃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常艳东,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陈佃清,男,汉族,1958年10月8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常艳东与陈佃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艳东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佃清给付欠款3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0元、执行费354.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陈佃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峰代理审判员 史 彦 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云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