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烁太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烁太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162号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阳谷县博济桥46弄。法定代表人:邵清斌。委托代理人:刘春胜,男,该行职工。被告:上海烁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2幢1345室。法定代表人:赵辉。被告: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7幢1265室。法定代表人:朱彦。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烁太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预缴诉讼费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