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州娄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兰联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宏兰联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娄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兰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3-6012室。法定代表人:邱根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娄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20号611室。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浙江宏兰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娄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娄洋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8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查过程中,浙江宏兰联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宏兰联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宏兰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由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