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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4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蒋世雄、攀枝花市雷剑装饰工程部与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人民政府、黄再廷、吴先国、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雄,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404号之二申请人:蒋世雄,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妍菁,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111109482。被申请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23号楼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7581287B。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东段228号。法定代表人:汪俊杰,镇长。原告蒋世雄、攀枝花市雷剑装饰工程部与被告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人民政府、黄再廷、吴先国、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蒋世雄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4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蒋世雄以案外人唐定琼所有的三处房产及案外人崔奥所有的一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世雄的保全申请以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400万元予以冻结,暂停支付,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雪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