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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曹宏富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宏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164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宏富,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宏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贺小强、奥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宏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宏富于2016年12月6日早9时许,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在二楼楼道先是尾随被害人周利勤,后将其衣兜里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2016年12月7日,神木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将被害人曹宏富抓获。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价值约人民币1887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盗手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购买手机票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证人伊艳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利勤的陈述;被告人曹宏富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宏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宏富辩称,他没有盗窃他人手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早9时许,被告人曹宏富在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二楼楼道内趁被害人周利勤不备,将其衣兜里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2016年12月7日,神木县公安局民警在神木县神木镇小广场附近巡逻时将被告人曹宏富抓获。被盗手机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约为人民币1887元。本案所盗手机经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在榆林市榆阳区鱼河镇伊艳手中查获,该手机系伊艳之弟伊生伟从王亚军手机店中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现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于被害人周利勤。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经被害人周利勤报警称其手机被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12月7日15时许,神木县公安局钟楼派出所民警在神木县火狐狸巡逻时发现嫌疑人曹宏富,将其带回盘查,曹宏富亦承认自己是监控里的犯罪嫌疑人。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23日神木县公安局钟楼派出所民警到榆林市榆阳区塞北手机城调取2016年12月6日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因监控只能保存8天,故未调取到当日监控视频;因无监控视频,又无其他线索,故无法查找当日向王亚军换手机的“年轻人”。购买手机发票。证实被盗手机系被害人于2015年1月28日在神木县中国移动通信手机卖场营业部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本案被盗手机在伊艳处依法扣押并发还于被害人周利勤的事实。户籍信息、吸毒人员动态款空信息。证实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且系吸毒人员,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于2010年1月22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事实。被告人曹宏富的供述。该曹供述:2016年12月6日早上他乘车来到神木后,因为刚做过阑尾手术,肚子疼,他就到二医院去就诊,发现一楼人多,就到了二楼,发现二楼人也多,他就走了。被害人周利勤的陈述。该周陈述:2016年12月6日上午9时许,她儿子陈奥龙生病了,她就抱着陈奥龙到神木县二医院二楼儿科就诊,在排队等候时,发现一男子从她身边挤过去后,她就发现她的苹果手机不见了,该手机是她2015年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的。证人伊艳、王涛、伊生伟的证言。该三证人均证实伊艳与王涛系夫妻关系,伊艳与伊生伟系姐弟关系,公安机关从伊艳处依法扣押的苹果6Plus手机系伊艳之弟伊生伟在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塞北手机卖场和一个叫王亚军的个体户以1800元购买的。证人韩海燕、王亚军的证言。该二证人证实韩海燕与王亚军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6日一个年轻人来到他店里说是要给苹果手机换屏,王亚军告诉该男子换屏需要700-800元,该男子就说要换一部手机,二人就给该男子换了一部唯美手机,并给该男子找了700的差价。后王亚军将该苹果手机换好屏后于2016年12月7日卖给伊生伟。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手机6Plus价值约为1887元。辨认笔录。证实经神木县公安局组织被害人周利勤对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周利勤能辨认出3号曹宏富就是偷她手机的犯罪嫌疑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经神木县公安局对被盗现场进行勘查,案发地正北面为儿科门诊门口,南面是皮肤科门诊,东西方向为一条走廊,现场因人多,未提取到有效脚印及指纹。同时监控视频中截取被告人盗窃时的图片予以固定。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周利勤于2016年12月6日9时20分许来到神木县二医院二楼,在儿科门诊一面的走廊内走了一圈后推出,又于9时27分尾随被害人周利勤来到二楼,趁周利勤不备将其手机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被盗手机照片。证实被盗手机系一部土豪金的苹果6Plus手机。以上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对上述证据本院决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宏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医院窃取病人家属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宏富有犯罪前科,且拒不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宏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后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 鹏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刘增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