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旭登与伍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登,伍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906号原告王旭登,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苗,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晋,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伍星星,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上列原告王旭登诉被告伍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原告借款35000元,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875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6月27日起,暂计至2016年11月27日,顺延至还清欠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5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伍星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旭登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12月3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旭登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玲书记员 陈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