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蔡丽敏与葛福、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丽敏,戴利,葛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蔡丽敏,女,汉族。被执行人戴利,女。被执行人葛福,男,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蔡丽敏与被执行人葛福、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蔡丽敏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葛福、戴利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葛福、戴利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葛福、戴利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丽敏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2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