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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宗敏诉高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宗敏,高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宗敏,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静,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英,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宗敏因与被上诉人高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没有追加衡阳市丽都美艺有限公司或者该公司其他股东为被告,遗漏诉讼主体,属于程序违法,高静出资10万元系入股资金还是不当得利亦没有查清,属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宗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丽萍审判员  王洪峰审判员  许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浅校对责任人:王洪峰   打印责任人:陈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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