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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庆怀与张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怀,张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85号原告:李庆怀,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伏生,男,现年53岁,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李庆怀诉被告张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庆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李庆怀。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王子娇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阴瑞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