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庆怀与张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怀,张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85号原告:李庆怀,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伏生,男,现年53岁,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李庆怀诉被告张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庆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李庆怀。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王子娇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阴瑞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