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与安陆市长生树保健品有限公司、李启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安陆市长生树保健品有限公司,李启明,李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住所地:安陆市汉丹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420982100003162。负责人陈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陆市长生树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棠棣镇李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20982000001721。法定代表人李启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启明,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李帆,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址同上。本院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与被执行人安陆市长生树保健品有限公司、李启明、李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陆市长生树保健品有限公司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借款本金27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至贷款还清之日,含利息、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按约定年利率7.5加收50%),被执行人李启明、李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陆市长生树保健品有限公司、李启明、李帆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陆市长生树保健品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及利息;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及利息;2018年5月30日前全部清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安陆市长生树保健品有限公司、李启明、李帆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安陆市长生树保健品有限公司、李启明、李帆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