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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明经诉被告王伟、王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经,王伟,王建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442号原告:马明经,男,汉族。被告:王伟,男,汉族。被告:王建明,男,汉族。原告马明经诉被告王伟、王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马明经至今未缴纳诉讼费,并自愿同意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明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普会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孟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