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156号申请人卢思全与被执行人李胜才、陈正举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思全,李胜才,陈正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卢思全,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被执行人李胜才,男,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被执行人陈正举,男,汉族,1962年6月3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思全与被执行人李胜才、陈正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李胜才支付卢思全赔偿款25000.00元,陈正举支付卢思全赔偿款20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卢思全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胜才、陈正举已经全部将赔偿款履行到位。本案执��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