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6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秀粉与刘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粉,刘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6333号原告张秀粉,女,1961年12月1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严红涛,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路,男,1984年12月20日生,住盐城市。委托代理人余杰琼,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海波,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粉诉被告刘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秀粉负担。审判长 蒋维忠审判员 陈 祥审判员 顾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正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