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冯龙、杜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冯龙,杜勇,王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724号原告: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法定代表人:喻红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超,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冯龙,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西吉县。被告:杜勇,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王令,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龙、杜勇、王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世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