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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金库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库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81刑初21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库,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铁力市。2008年1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8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因本案被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库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库及其辩护人郭庆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金库酒后在家中殴打妻子黄某某,黄某某报警后,桃山派出所民警高某某、王某某1出警进行处理,被告人王金库手持尖刀,对民警高某某、王某某1声称,警察多了啥,能怎么的,并持刀对二民警比划威胁,二民警见状退出房门,被告人王金库撵出房门,持刀追赶二民警200余米,民警王某某1被迫鸣枪示警,被告人王金库听到枪声并未停止,继续持刀威胁,民警王某某1再次鸣枪示警,被告人王金库放下手中尖刀,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信息登记表、铁力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抓捕经过、出警经过、事情经过。2.户籍证明。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证人黄某某、王某某1、高某某、聂某某、赵某某、王某某2、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证言。5.现场视频的光盘。6.指认笔录。7.提取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及尖刀照片。8.铁力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书。9.辨认笔录及照片。10.铁力市公安局政治处证明、人民警察证。11.铁力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12.行政处罚决定书。13.被告人王金库的供述。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2.被告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库醉酒后持刀妨碍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碍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金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库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金库持尖刀暴力袭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金库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且持管制刀具暴力袭警,足以体现其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故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金库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