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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字第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龙、安远县银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龙,安远县银丰投资有限公司,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龙,男,1990年6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工。被执行人安远县银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叶青,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叶青,男,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唐龙与叶青、安远县银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二初字第87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青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安远县银丰投资有限公司已没有营业,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郑 老 三审判员 叶 华 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