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伟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伟斌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雷池大道棉花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江根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成,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伟斌,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伟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7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7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 毅审判员 陈庆中审判员 崔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