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民初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李志国、第三人吉林市江滨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李志国,吉林市江滨加油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445号之一申请人:李建华,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李志国,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第三人:吉林市江滨加油站,住所地吉林市。申请人李建华与被申请人李志国、第三人吉林市江滨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建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国的吉林银行账户存款11万元并以担保人李艳华、林诗瀚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李志国名下吉林银行账户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查封担保人李艳华、林诗瀚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李建华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迗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景俊人民陪审员  贺 英人民陪审员  张学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范惠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