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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英全与王国伟、邵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全,王国伟,邵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113号原告王英全,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垦利区。被告王国伟,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南一村村民,现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被告邵莎莎,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王英全诉被告王国伟、邵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王国伟涉嫌犯罪,案件现处在刑事侦查阶段,被告王国伟现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不能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国伟现因涉嫌犯罪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属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形,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同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