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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长谦与永城市聚客隆百货有限公司开源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谦,永城市聚客隆百货有限公司开源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383号原告:李长谦,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永城市聚客隆百货有限公司开源路分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8QBJ21。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谦诉被告永城市聚客隆百货有限公司开源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聚客隆百货有限公司开源路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谦撤回对被告永城市聚客隆百货有限公司开源路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谦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亚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