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25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华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040号原告:上海华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惠良。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军。被告: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华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立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如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