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张桂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张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305号3栋10号。被执行人张桂芝,女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六盘市钟山区。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申请张桂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0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张桂芝应支付申请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案款3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桂芝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1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许立元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