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定西惠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孟礼与会宁县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惠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孟礼,会宁县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625号原告:定西惠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礼,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孟礼,男,汉族。被告:会宁县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惠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孟礼与被告会宁县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西惠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孟礼以与被告会宁县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递交申请,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定西惠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孟礼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西惠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孟礼撤诉。案件受理费9102元,减半收取4451元,由原告定西惠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孟礼负担。审判员 马德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晓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