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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罗锋与李超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锋,李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240号原告:罗锋,男,1983年5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李超,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罗锋与被告李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罗锋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锋以其已与被告李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3元,减半收取计1462元,由原告罗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素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缪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