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罗锋与李超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锋,李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240号原告:罗锋,男,1983年5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李超,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罗锋与被告李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罗锋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锋以其已与被告李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3元,减半收取计1462元,由原告罗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素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缪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