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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与王海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王海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384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3号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6CNL1H。主要负责人:关兴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柯露,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光,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与被告王海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吕福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