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柳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270号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朱晓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柳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