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向东申请唐驰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向东,唐驰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徐向东,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火厂坪镇水泥厂宿舍175号。被执行人:唐驰名,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廉桥镇廉桥居委会10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向东与被执行人唐驰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邵东执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