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陕西瑞达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共西安市委党校、西安聚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瑞达经贸有限公司,中共西安市委党校,西安聚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瑞达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玉鸽,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新,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瑞达经贸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共西安市委党校。。法定代表人:王华旭,该校常务副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哲东,该校行政处工作人员。一审被告:西安聚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陕西瑞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共西安市委党校(以下简称:市委党校)、一审被告西安聚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瑞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市委党校出租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其不是租赁土地实际权利人。申请人2007年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市曲江国用(2004)第058号土地使用权,而市曲江国用(2004)第058号土地证与市委党校持有的西曲国有(2007)第434号土地证存在争议,两宗土地实测坐标出现重叠问题。市委党校出租给申请人的土地实际为其与后村村委会共有,故市委党校并不具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二)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本案的焦点是市委党校对所出租土地是否享有使用权,二审对该焦点问题未调取相关证据核实,忽略了对租赁土地权属的实质审查,仅从形式上对市委党校持有的土地证进行审查。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待租赁土地权属问题确定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被申请人市委党校提交意见称,(一)其对西安市西影路568号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其已提交了土地使用权证及地籍档案,该土地权属不存在争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可见申请人明确承认市委党校的土地证。(二)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与申请人不存在任何重合、覆盖问题。一审期间,法院调取了土地地籍档案,还委托西安大地测绘公司进行了测绘,结果表明申请人用于消防通道的土地就是市委党校土地的一部分。(三)二审判决不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综上,请求驳回瑞达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出租人市委党校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表明其对本案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2008年4月30日,市委党校与瑞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明确约定,瑞达公司承认市委党校持有的西曲国有(2007)第434号土地证。瑞达公司通过签订该租赁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取得对涉案土地的租赁使用权。现租赁期满,市委党校要求返还土地,一、二审审查认为双方租赁合同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并按照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判决瑞达公司和实际使用人返还土地使用权,并无不当。瑞达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土地与其受让取得的相邻土地使用权证存在重合、覆盖的问题,其可提交政府或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解决,其以此为由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瑞达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桂 红审判员 董 琪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芍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