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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1刑初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五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住五莲县。2016年2月1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山东省五莲县人民��察院以莲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思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王某脱逃,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中止审理,后于2017年2月2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其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05)恶意透支,2014年8月28日开始逾期,共逾期9期,透支消费本金33961.02元;使用其对象赵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48)恶意透支,2014年10月24日开始逾期,共逾期9期,透支消费本金41997.94元。另外,王某还使用其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05)恶意透支,2014年12月份��始逾期,逾期一年以上,透支消费本金19995.38元。另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让张某代还该三张信用卡,并按1%支付张某代还费用。上述三张信用卡逾期之后,均经过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5954.34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其家属主动为其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及利息103454.19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其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62×××05)透支消费,所透支款项于2014年8月28日开始逾期,逾期本金共计33961.02元;使用其对象赵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48)透支消费,所透支款项于2014年10月24日开始逾期,逾期本金共计41997.94元;还使用其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05)透支消费,所透支款项于2014年12月份开始逾期,逾期本金共计19995.38元。被告人王某所透支上述款项到期后,因无力归还曾让张某代为还款。另查明,上述透支款项逾期后,被告人王某经相关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本金共计95954.34元。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其家属主动为其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103454.1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管某、史某、赵某、张某的证言,书证信用卡申请资料、账户交易明细账、逾期本息及逾期情况说明、银行催收通知单、EMS快寄单、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律师催收函、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单、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消费,逾期本金共计95954.34元,逾期后经过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较大,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透支本金已全部归还,并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结合被告人王某的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审 判 长  郑 雷审 判 员  于 红人民陪审员  李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书 记 员  范子铭 百度搜索“”